帮助上游犯罪人转移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08-24 10:00:53 

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商家犯罪嫌疑人陈某(未归案,另案处理)的指示,使用本人的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及进行手机银行转账转移犯罪所得。后刘某又发展被告人潜某为其下线,仍按照上家指示,主要使用潜某的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泰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用于接收网络犯罪资金及进行手机银行转账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本人银行卡比中网络诈骗金额为6500元,其银行异常流水达100余万元;被告人潜某本人银行卡比中网络诈骗金额为183354元,其银行异常流水达60余万元。

推荐理由:

俗话说,不知者无罪。但我要说,在某些方面此言差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既不需要上游犯罪必须经过法院裁判,只要证明其上游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即可,也不需要被告人对上游犯罪性质具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只要具有概括的认识即可,即认识到所转移的钱款是/大概是违法犯罪所得即可。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老人、在校学生、无固定职业青年等群体,在qq等社交软件上看到收购通信账号、银行卡号等即可获利颇丰的信息,自以为不是违法行为;即使有人猜到自己帮忙转账的钱款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又抱着自己没有参与违法犯罪当然不用承担责任的心理去提供账号、卡号,殊不知自己早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小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动秩序,更严重影响了后续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的实现可能。赃款赃物是重要的物证,由于犯罪嫌疑人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予以隐藏或者处理,也会妨碍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对该类案件的宣传报道,能有力普及犯罪知识,在公民内心拉起警戒线,帮助青少年群体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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